保單應變十大法則:
1.縮小保額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或年金保險於進入年金給付期間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1)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保險公司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2)若保險契約已達有解約金者,該減少部分的解約金,應償付要保人。
2.保單貸款
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以度過一時經濟之不便,維持保障。
3.變更繳別
將保費分期繳納,例將年繳改為半年、季或月繳,可避免因保費太高繳不出而影響保障,依當時之經濟狀況選擇最適當的繳費方式。
4.展期
變更為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金額,保障時間縮短,但不必再繳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一定期間的保險。
5.繳清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繳足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的金額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保障期間不變,保險金額縮小,不必再繳費之保險。
6.轉換險種
如果只是沒法負擔目前的高保費,可選擇轉換為較低廉的險種,可因當時之保險需求變更險種。
7.變更繳費年期
定期保險長年期縮小為短年期,降低保費。
8.自動墊繳
長期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得於要保書「聲明事項」欄聲明,選擇同意於寬限期間終了續期保險費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的餘額)自動墊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待方便繳納時再將墊繳償還。
9.停效(二年內)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稱停效期間),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若不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10.解約
要保人終止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非不得已最好不要辦理提前解約,因為解約金的金額和已繳保費差距很大,特別是頭幾年。再者等到日後想投保時,很可能保費高了許多,甚至因個人健康和職業風險提高而遭保險公司拒保。也可先取消部份附約,等經濟能力改善再行附加。總之,提前解約是最不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