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提醒民眾,保戶若因債務無法償還而致保單受執行機關扣押,將可能面臨失去未來維持生活經濟安定的保險保障,在保單遭受扣押時,可善用保單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來維繫保險保障。
可行使介入權者,共有三大類,根據今年6月完成修法三讀的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有關保單介入權的規定,這些可行使介入權的人,包括和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或被保險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等。
對於所謂的和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如何認定,除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之外,陳清源舉例指出,例如其他的家屬,若共同生活有扶養義務,則也具有保險利益,都可以行使介入權。
上述行使介入權者,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後,即可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者,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公司償付的解約金額度後,得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變更為保單的新要保人,此外不只壽險,年金險也可行使介入權,而上述合乎條件的這些可行使介入權人,在介入權行使之後,也可成為新的要保人。
金管會在6月完成保險法修法之後,保單價值低於北市最低生活費(今年約14.6萬元)水準的保單,可被豁免強制執行,另外小額終老保險也可豁免,保險局統計,當時有123萬件遭強制執行的保單,並且已向司法院討論,會直接撤扣不符合修法的案件,也會主動通知債權人已被撤扣。
除了強制執行的豁免之外,未被豁免的保單,則可透過「介入權」的行使,同樣能維繫保單的效力。
而依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2項規定,介入權人繳款並通知保險公司之作業,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保險局也指出,介入權的行使者向該壽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申請之後,公司於完成審核其資格後將提供保單的預計解約金金額,執行法院亦會提供繳款帳號等資訊予介入權人,介入權人即得依相關資訊進行繳款,再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後,即可辦理變更為新要保人事宜,此後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提醒,介入權的行使,可讓保險的保障功能維繫,當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因欠債被法院扣押保單解約金債權,面臨失卻保險保障風險下,除透過與債權人協商,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及第122條等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繫保險保障外,可善用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的保單介入權,由介入權人代為償付相當保單解約金的金額予執行法院或債權人,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以發揮介入權維繫保險保障的功能。
文章來源:工商時報